張建偉:“使審理者裁判,使裁判者負責”怎樣不流為一句口號,是我們理應十分關心的問題。我認為在確定責任的同時,要將權力下放給合議庭和法官,責任和權力是理應捆綁在一塊的,權力下放了,責任也就明確了。
  談到權力下放的話題,我們註意到,這項改革在法院內部是由法院的院領導來強力主導推行的,不是由法官組成一個專門的推動小組來做這個事情,院長推動主導的體制改革,其結果可想而知,一定不會限制院長自身的權力,但法官責任制要想真正地建立起來,關鍵的一點就是限制院長的權力,將院長集中掌握的司法權下放,院長對於具體個案介入的權限範圍不應該沒有限制,職責範圍受到限制而且明確之後,不在院長權限範圍內的事項,就應當尊重法官的判斷。如果屬於院長的權限範圍,對主審法官或者法官發出指令,那指令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,絕不允許口頭形式。
  我們還要把這個話題延伸,外界對於司法的指令,經常以領導批條子的方式干預司法裁判,杜絕這種干預的辦法,一是要公開化、透明化,這種對於個案的指令應當附載在案卷中,允許當事人查閱,向當事人公開。我想只要一公開,這種批示以及相應的司法暗箱操作就不會存在了。如果批條子的方式走不通了,干預者可能改用打電話、派人來傳達意見的方式,這樣我們可以有一個制度加以應對,對非書面的指令法院有拒絕執行的權力。當然,法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和法官的職業保障切實實現了,各種干預也就失去了條件。
  主審法官、合議庭辦案責任制中的“責任”究竟指什麼?責任制究竟是什麼?應當有一個清晰界定。如果主審法官承擔的是一種行政管控的責任,恐怕就不是我們所期待的改革的內容;如果責任是審理義務和錯案責任,那麼錯案發生後在什麼情況下追究責任,要掌握好界限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防止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的意見當中,對這個問題已經給了一個明確的答案,那就是不能無節制地擴大責任的追究。
  為了實現精英司法的夢想,我認為司法考試應該進一步嚴格化。我的建議是這樣,司法考試分兩步考,現在的考試作為司法官考試的初試和律師資格考試,做律師的話只須通過現在的考試,但是要做司法官,除了通過這個考試之外,還應通過司法官考試的再試,再試重點解決司法官分析、判斷和解決各種問題的能力。司法官的資格要高於律師,另外,司法官來源還應由一元化變成二元化,通過司法官培訓上來的司法人員之外,還要從律師、檢察官和法學者當中吸收人才充實法官隊伍。這樣有助於提升司法人員整體素質。
  (原標題:將權力下放給合議庭和法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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